解讀國稅函[2009]203號: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
???? 為了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有關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國家先后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70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85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等文件,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規定了一定的稅率優惠,對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揮了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本文根據最新出臺的國稅函[2009]203號文件,談談如何執行現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優惠政策。
一、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時的稅務處理
(一)適用對象:兩類高新技術企業
1、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2、按照《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
國發[2007]40號規定,該類企業是指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于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該類企業享受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是: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注意點: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3)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4)這里的稅收優惠起始年度不是開始獲利的年度,而是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
(二)適用情形: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稅務處理:按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可執行到期滿
(一)該類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
根據國發[2007]39號的規定,該類企業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2)《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2、優惠尚未期滿
3、同時符合國稅函[2009]203號第一條規定條件
即: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按照《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4、按新標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相關規定,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二)如何將優惠執行到期滿
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三、仍未獲利的高新技術企業免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這里所說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符合:
(一)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間成立
(二)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獲利(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零)
(三)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四)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免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四、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涉稅事項
(一)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起始時間
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
(二)主動辦理減免稅手續
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三)按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減免稅手續辦理完畢后,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四)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履行的備案手續
1、備案時間: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
2、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資料: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2)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3)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4)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注意:以上資料的計算、填報口徑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相關規定
(一)不得享受的情形:
1、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2、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及國稅函[2009]203號有關規定條件的。
(二)應對措施
對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企業已享受優惠的,應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六、文件執行時間
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這樣與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時間一致,是對企業所得稅法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貫徹執行,同時,由于目前仍處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為該文件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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