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5]第01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據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隊、職業學校及一些企事業單位舉辦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學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對此類培訓班在征免營業稅上執行不一。為了統一政策,現對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學校)收取的培訓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可免征營業稅。各種形式收費的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學校)收取的培訓收入,不屬于上述免稅范圍,應按照稅法規定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