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購房回租”等經營活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第14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新疆廣匯房地產開發公司“存單購房”等業務活動如何征稅問題的請示》(新地稅一字[1998]038號)收悉。關于房地產開發公司從事“購房回租”、“抵押擔保”和“存單購房”形式銷售房屋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房地產開發公司采用“購房回租”等形式,進行促銷經營活動(即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將商品房賣給購房者;同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在一定時期后,又將該商品房購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購房者均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