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關于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80號
注釋:條款修改,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初定期將上年度館員名單在總局服務器FTP://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駐外使領館回國人員名單上公布,請各省、區、市稅務局及時將本地區人員名單下載,作為事后檢查的核對資料。”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外交部提供的相關信息下發館員名單作為事后核對材料。”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
注釋:條款修改。第六條“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后重新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各駐外使領館、團、處: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2月1日起,我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入境攜帶的進口自用車輛(以下簡稱館員進口自用車輛),免征關稅。現對館員進口自用車輛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問題通知如下:
一、館員進口自用車輛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海關《專用繳款書》核定的車輛完稅價格,確定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
二、館員是指我駐外使領館享受常駐人員待遇的工作人員,不包括駐港澳地區內派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其他我駐境外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館員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第三聯(見附件)原件;
(二)本人有效護照的原件和復印件。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資料審核無誤后,將《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第三聯原件、護照復印件以及文件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并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五、館員進口自用車輛如發生過戶或轉籍行為,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就關稅差價補征車輛購置稅。
六、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外交部提供的相關信息下發館員名單作為事后核對材料。
七、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執行。
附件: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駐____館身份證明[20 ]字第 號
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
茲證明______先生/女士系我國在____________洲____________國家使/領館任職并享受常駐人員待遇的工作人員,其護照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其任職期間購買自用車輛1輛,購車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購車發票號碼為:____________,在國外使用時間約____年。
(駐在國是/否為使用右舵車的國家)
館員本人簽字:
使領館負責人簽字:
使領館印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該身份證明共4聯,第一聯為海關留存聯,第二聯為本人留存聯,第三聯為主管稅務機關留存聯,第四聯為使領館留存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