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47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增強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稅務登記代碼問題
實施細則第十條所稱“同一代碼”是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發放稅務登記證件時,對同一個納稅人賦予同一個稅務登記代碼。為確保稅務登記代碼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單位納稅人(含個體加油站)的稅務登記代碼由十五位數組成,其中前六位為區域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編排聯合下發(開發區、新技術園區等未賦予行政區域碼的可重新賦碼,其他的按行政區域碼編排),后九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賦予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市(州)以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訂的編碼編制稅務登記代碼。
二、關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
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三、關于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管理問題
納稅人離開其辦理稅務登記所在地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應稅勞務的,應該在發生外出經營活動以前向其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經營地或提供勞務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是以納稅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四、關于納稅申報的管理問題
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其申報日期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準。采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與數據電文相對應的紙質申報資料的報送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五、關于滯納金的計算期限問題
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六、關于滯納金的強制執行問題
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的立法精神,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七、關于稅款優先的時間確定問題
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欠繳的稅款是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稅款或者少繳的稅款,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即是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
八、關于減免稅管理問題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外,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附送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按照減免稅的審批程序經由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機關批準后,方可享受減稅、免稅。
九、關于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問題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納稅人的名稱、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號碼、發證機關名稱、發證有效期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十、關于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問題
在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舉報獎勵辦法未出臺前,對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的對象、標準暫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2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關于賬簿憑證的檢查問題
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這里所稱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包括地(市)一級(含直轄市下設區)的稅務局局長。這里所稱的“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的;(二)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三)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可能毀滅、藏匿、轉移帳簿等證據資料的;(四)稅務機關認為其他需要調回檢查的情況。
十二、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追溯調整期限問題
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該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累計達到或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
(二)經稅務機關案頭審計分析,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預計需調增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達到或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
(三)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設在避稅地的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
(四)納稅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規定進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內容不實,以及不履行提供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義務的。
十三、簡易申報、簡并征期問題
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這里所稱“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在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視同申報;“簡并征期”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繳納稅款,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十四、關于稅款核定征收條款的適用對象問題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關于核定應納稅款的規定,適用于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對個人納稅人的核定征收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將另行制定。
十五、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的會計記錄文字問題
會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睂τ谕馍掏顿Y企業、外國企業的會計記錄不使用中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規定處理。
十六、關于對采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實施電算化稅務檢查的問題
對采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對其會計電算化系統進行查驗;對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處理、儲存的會計記錄以及其他有關的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有權進入其電算化系統進行檢查,并可復制與納稅有關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
稅務機關進入納稅人電算化系統進行檢查時,有責任保證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安全性,并保守納稅人的商業秘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規定的說明
為了更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我們擬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對征管法實施細則中還需要量化、補充和解釋的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明確,以增強征管法的可操作性。在去年9月底的全國貫徹新征管法實施細則工作會議和10月初的兩期新征管法實施細則師資培訓會上,各地稅務部門的同志們對該規定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討論,去年10月和12月我們又就該規定召開了兩次座談會廣泛征求基層稅務部門的意見,并在去年12月和今年1月兩次征求了總局各相關司局的意見。為慎重起見,我們根據來自各方面的意見幾易其稿,刪除了意見分歧較大的內容,增加了大家一致認為應及時明確的部分,形成此稿。現對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稅務登記代碼統一問題
目前單位納稅人稅務登記代碼是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編制的9位碼并加6位行政區域碼共15位代碼作為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但是,由于稅務部門的機構并不是完全按照行政區域設置,同時,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還存在政府設置的各種經濟開發區、新技術園,在這些園區內,稅務部門都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設置了稅務機構,這就給稅務登記代碼的編排帶來了困難。因此,為了避免代碼重復,要求稅務登記代碼中的前6位區域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總局制訂的編碼原則共同編排,以保證代碼的唯一性。
二、關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
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扣繳稅款,屬于源泉扣繳,道理上不存在納稅人拒絕的問題,如果納稅人拒絕扣繳,扣繳義務人應該在支付款項時,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款項,以實現源泉控制;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如果納稅人拒絕支付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該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責成扣繳義務人補扣或補收稅款,主要是針對納稅人眾多,稅務機關無法一一對納稅人進行追繳或不便追繳的情況;另外,責成扣繳義務人補扣或補收稅款,還可以防止扣繳義務人故意不履行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未收情況的發生。
在討論中,有些司局提出:由扣繳義務人補扣或補收稅款法律依據不足。我們認為責成扣繳義務人進行補扣或補收,是符合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立法精神的,由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是加強源泉控制,防止稅收流失的重要措施;如果稅務機關不能責成扣繳義務人補扣或補收稅款,就只能由稅務機關直接面對納稅人追繳稅款,在實際工作中,有很多情況是無法操作的,如納稅人眾多、納稅人在國外、或納稅人在收到款項后無法查找。因此,我們認為從符合立法精神、便于實際操作、降低征稅成本、方便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在“規定”中明確稅務機關可以責成扣繳義務人補扣或補收稅款。
三、關于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管理問題
在征管法實施細則第21條中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目前,許多地方反映累計180天時間界限不好掌握,希望給予明確。如果按若干年累計來劃分累計超過180天,顯然是不科學的,與立法精神也不符。我們認為以納稅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的日期開始,連續十二個月在同一地經營或提供勞務超過180天作為劃分標準較為合理。
四、關于納稅申報的管理問題
征管法規定了多元化的納稅申報方式。對于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其申報日期可以采取兩個標準:納稅人發出數據電文的日期和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數據電文的日期。由于納稅人可以在電腦上人為地調整其發出發出數據電文的時間,稅務機關無法一一核實每個納稅人發出數據電文時間的真實性,我們決定以后者作為申報日期。
五、滯納金的計算期限問題
征管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對于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各地在計算滯納金的時候,方法不盡統一,有的地方將滯納金的截止日期定為稅務違法處理決定通知書下達之日。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應該是從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申報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到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六、欠繳的稅款發生時間的確定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判斷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對落實稅款優先和強化稅收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納稅人的欠稅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納稅人繳納的稅款數額少于申報數額形成的欠稅,另一種是經稅務機關檢查以后才發現的欠稅。對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滯納金的加收應當從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按照應該申報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算起。例如,2002年2月稅務部門檢查發現納稅人2000年3月份有違法行為需要補繳稅款的,其滯納金計算應從2000年3月開始計算,因此可以認定2000年3月已經發生了欠稅。對欠稅時間確定的方法不同,會導致不同的結果,對稅款優先條款的執行以及滯納金的加收和計算都會帶來很大的影響。各地要求對欠稅的發生時間進行明確,便于對欠稅的清繳?!耙幎ā敝袑{稅人欠稅時間的確定是以實際發生之日起計算,即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之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關于欠繳的稅款發生時間,稽查局建議可以考慮以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準,理由是可以防止納稅人利用納稅義務發生與繳納稅款之間的時間差,設置抵押、質押和留置,從而導致稅款優先權的落空。我們認為,僅就實踐而言,納稅人發生了欠稅,稅務機關無法認定該筆欠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何時何地的那一筆業務之中,特別是對于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更是如此;在理論上這樣的認定也站不住腳。因此,我們未予采納。
七、關于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問題
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我們在此將15日的期限起點明確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納稅人應當在15日內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或者有關媒體出具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由于新聞媒體種類很多,分行業、分級別的刊物不計其數,為了防止納稅人隨便在什么媒體上作遺失聲明,我們規定該類刊物或新聞媒體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指定。
八、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問題
征管法規定要對舉報人獎勵,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共同制定??紤]到辦法制定有一個過程,所以,對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的對象、標準暫明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執行。
九、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追溯調整問題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56條中的“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基層稅務部門普遍反映對“特殊情況”不好把握,我們在征求國際司意見的基礎上,對特殊情況進行了細化。
十、簡易申報、簡并征期問題
實施細則第36條規定:“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具體操作辦法,各地希望明確。對于采取簡易申報的,各地方法可以統一,但對于簡并征期的具體期限,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不一,為方便地方具體操作,我們規定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