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第127號
注釋:條款失效。有關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內容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深圳、廈門、大連、青島、寧波、重慶市稅務局:
接民政部來函,要求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取得收入繼續給予免稅照顧。新稅制實施后,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的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營業稅根據新的營業稅條例規定,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不征營業稅,對代銷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所得稅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在“八五”期間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本規定從6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已征個人所得稅的,可不退稅;未征個人所得稅的,不補稅。
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社會福利設施投資適用零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