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對本通知附件所列284戶專業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用于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35%的辦法。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和鑄鍛件產品的研究開發。
二、鑄鍛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
三、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附件:鑄鍛件產品增值稅返還企業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