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稅憑證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53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稅憑證稅務處理問題的請示》(豫國稅發[1997]25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銷售收入實現后,必須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各項法定的退(免)稅憑證,否則應就上述銷售收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