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1999年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1999]72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1999年以來,國務院兩次決定大幅度調高出口貨物退稅率。出口退稅率的提高,一方面極大地促進了外貿出口,另一方面少數不法分子和企業也借此機會企圖騙取出口退稅。種種跡象表明,目前騙稅活動又有所抬頭,大有愈演愈烈之勢。為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嚴格出口退(免)稅管理,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1999年11月1日開始至2000年1月底,在全國范圍內對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1998年1月1日以后辦理過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所退(免)稅款包括出口企業1998年所退稅款和1999年當年已退稅款。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騙稅條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檢查內容
(一)騙取出口退(免)稅方面除認真檢查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專用稅票是否真實有效,有無偽造、涂改、非法購買、真票假開和其他弄虛作假的情況,以及出口企業有無從事“四自三不見”或“買單”業務并申報辦理退稅等問題外,對以下貨物的貨源、納稅情況、出口收匯等要進行重點檢查:
1.從騙稅多發地區購進并在深圳、汕頭、泉州、廈門等海關及所屬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
2.出口的服裝、陶瓷、家用電器、電子元器件、農副產品等貨物;
3.1999年1月至10日,出口額比1998年同期增長較大的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
4.收購價格或出口價格增長過高的出口貨物;
5.1998年下半年以來新成立的且出口額較大的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
(二)出口退(免)稅政策方面除按常規檢查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憑證、電子信息、退稅依據、退稅手續等問題外,要特別注意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1998年以來國家多次調整出口退稅率,出口企業退稅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的退稅率執行,有無錯用退稅率的問題。
2.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下稱《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6號)等規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監管手續;是否按規定對“進料加工”貿易中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款在銷售料件的當期從退稅款中進行了抵扣。
3.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1999年以來出口的卷煙,是否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有關增值稅、消費稅的免稅核銷手續。
4.對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尤其是珍珠、金銀首飾等是否按《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是否存在非指定企業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辦理退稅的情況。
(三)出口貨物稅收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1998年以來調整退稅率和出口退稅的一些新規定,是否進行了認真貫徹落實,并向企業做好宣傳、輔導工作。
2.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是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積極推行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
3.對有疑問的退稅憑證是否按國稅發[1995]037號和國稅函[1998]406號的規定進行函調,調查結果如何,有無未發函調、或未回函而辦理退稅的情況。回函有無弄虛作假、勾結騙稅等問題。
三、檢查要求
(一)各地國家稅務局必須高度重視1999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工作,主管領導要親自掛帥,統一部署。各地應將本通知盡快傳達到本地區各級稅務機關,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檢查工作的方案。在全面開展檢查的同時,各地應組織檢查組選擇重點地區和企業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應低于40%。在各地檢查的同時,總局將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地區進行抽查。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地要及時按規定予以處理,多退的稅款要立即追繳,少退的稅款應及時補足。對檢查中發現的出口退稅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要采取措施加以改進。
(三)凡發現出口企業有騙稅嫌疑的,在查清問題前暫停辦理該企業的退稅,待查證落實后再按規定處理。凡發現出口企業有騙稅行為或屢次發生騙稅業務且數額巨大的,除全部追回被騙稅款外,要在查證落實清楚的基礎上報請總局停止其出口退稅權;情節嚴重的,應提請外經貿部撤銷其出口經營權;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對在逃的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分子,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將其緝拿歸案。
(四)請各地將檢查的有關情況于2000年1月度前書面上報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