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1998】第406號
????? 隨著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特別是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后,總局1995年下發的《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規定》(國稅發[1995]037號,以下簡稱《規定》,已不能滿足各地函調工作的需要。為加強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工作,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經研究,我局決定對《規定》附件1、附件2的內容和格式進行修改補充,并通知如下:
????一、退稅機關在審批退稅時,凡對出口貨物貨源有疑問或發現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提供的專用稅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疑點的,應按本文附件1的格式進行函調,如有必要,可要求征稅機關對供貨企業生產銷售貨物情況進行調查(詳見附件3)。
????二、征稅機關收到退稅機關函調后,必須在3個月內按本文所附函調的格式回函。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函的,應說明原由幾下次回函的時限。
????三、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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