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市)和省級農村信用合作管理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標準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25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按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地(市)和省級信用合作管理機構提取管理費問題的函》(銀函[2001]364號),要求解決地(市)和省級農村信用合作管理機構2001年度的經費來源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鑒于地(市)和省級信用合作管理機構的經費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其2001年度所需管理費,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縣以上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管理費提取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941號)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提取,具體提取比例由省級信用合作管理機構商同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