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東風雪鐵龍等轎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3]7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規定,神龍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東風雷鐵龍等牌號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定的要求。經研究,對神龍汽車有限公司2002年8月27日以后生產銷售的東風雪鐵龍牌DC7162PL型、畢加索牌DC72002.0i型轎車,2001年4月6日以后生產銷售的東風雪鐵龍牌DC7163X、DC7163SX、DC7163VIP型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