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查處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0]5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保證防偽稅控認證環節發現的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及時得到查處,同時便于上級稅務機關及時了解有關信息,加強對專用發票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各地負責直接征收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通過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發現的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并將專用發票原件和電子數據于發現的當日移送稽查局查處。專用發票注明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則須立即將專用發票原件和電子數據移送稽查局查處,同時將此情況以電話直接通知總局,并最遲于次日將專用發票復印件、《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表》(附件1)直接傳至總局,同時逐級抄報省局。
二、稽查局接收認證不符、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后,對轄區內的專用發票,須在一個月內查實、處理;對轄區外的專用發票,經協查系統委括涉票地稅務機關協查。專用發票的查處,按國稅發[2000]1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專用發票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按稽查規程應立即立案查處。查處進展情況隨時報告總局,同時逐級抄報省局。
三、各地征收機關必須根據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的認證結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填寫(或通過稽核系統傳遞)《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附表2),于每月19日前逐級上報(或通過稽核系統傳遞)至總局。
四、總局流轉稅司聯系電話:010-63417701或63417792、63417704、63417797、63417768、63417778;傳真電話:010-63417972或63417731、63417773。
總局稽查局聯系電話:010-63417828或63417872、63417819、傳真電話:010-63417874或63417819。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O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