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2000]3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4年底到期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49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01號)的精神,支持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現對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為企業后(以下簡稱勘察設計企業)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勘察設計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收入的營業稅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勘察設計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