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9]65號:稅收政策助推動漫產業發展
???? 7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由此,國家扶持動漫產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得到了進一步明確。
動漫產業是指以“創意”為核心,以動畫、漫畫為表現形式,包含動漫圖書、報刊、電影、電視、音像制品、舞臺劇和基于現代信息傳播技術手段的動漫新品種等動漫直接產品的開發、生產、出版、播出、演出和銷售,以及與動漫形象有關的服裝、玩具、電子游戲等衍生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的產業。
動漫產品是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喜愛的文化產品。中國有3億14歲以下兒童,超過了美國總人口,可見動漫產業在我國的市場之巨大。但是與此不相對應的是,我國的動漫產業由于專業編劇人員太少、動畫劇本酬金低廉、受眾群幼稚化傾向等多方面原因,出現了動漫產業的發展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和不斷發展的市場需求之間還有很大差距,與動漫產業發達的國家差距更大。
由于我國動漫產業剛剛開始發展,且動漫產業具有前期投入很大而且看不到任何成果的特點。為了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的發展,近年來國家制定了很多相關扶持政策。現在我們共同分析一下,國家在稅收方面對于動漫產業有哪些具體規定:
最早關于動漫產業的具體稅收規定,是2005年3月29日財政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財政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此文件規定: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等。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范圍包括:……6、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制作、發行的企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其后是在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此文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所得稅優惠政策;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廣告業、娛樂業外),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動漫產品和企業的范圍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免稅商品范圍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和具體政策措施等等。隨后湖南、福建等各省份陸續制定并下發了扶持動漫產業的具體政策措施。
2008年12月18日,為進一步規范動漫產業的認定管理工作,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文市發 [2008]51號。此文件規定:按照本辦法認定的動漫企業,方可申請享受《通知》規定的有關優惠和扶持政策;本辦法所稱動漫企業包括:漫畫創作企業;動畫創作、制作企業;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創作、制作企業;動漫舞臺劇(節)目制作、演出企業;動漫軟件開發企業;動漫衍生產品研發、設計企業;本辦法所稱動漫產品包括:漫畫:單幅和多格漫畫、插畫、漫畫圖書、動畫抓幀圖書、漫畫報刊、漫畫原畫等;動畫:動畫電影、動畫電視劇、動畫短片、動畫音像制品,影視特效中的動畫片段,科教、軍事、氣象、醫療等影視節目中的動畫片段等;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以計算機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為主要傳播平臺,以電腦、手機及各種手持電子設備為接受終端的動畫、漫畫作品,包括FLASH動畫、網絡表情、手機動漫等;動漫舞臺劇(節)目:改編自動漫平面與影視等形式作品的舞臺演出劇(節)目、采用動漫造型或含有動漫形象的舞臺演出劇(節)目等;動漫軟件:漫畫平面設計軟件、動畫制作專用軟件、動畫后期音視頻制作工具軟件等;動漫衍生產品:與動漫形象有關的服裝、玩具、文具、電子游戲等。此外,還明確了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
2009年06月04日,下發了《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 號。此文件對于《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文市發[2008]51號進行了補充,規定:《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所稱動漫企業,不包括漫畫出版、發行,動畫播出、放映,網絡動漫傳播以及動漫衍生產品生產、銷售等為主營業務的企業;企業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是指企業近3年內(至申報日前)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企業申請動漫企業資格,應提供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年度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企業經營情況,以及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并加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公章;動漫企業認定年審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此外,還給出了《動漫企業認定申請材料》、《動漫企業認定申請書》的統一格式。
從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關于動漫產業的相關稅收政策已經執行了五年。并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已經作廢。各地對于動漫產業的稅收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口徑及程序不統一的問題。
為了徹底解決這個問題,7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2009]65號。由此,國家扶持動漫產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得到了進一步明確。
增值稅方面
自主開發的軟件將獲得增值稅即征即退待遇。通知指出,2010年12月31日前,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并對退稅數額的計算給出了一個新的方式:應退稅額=享受稅收優惠的動漫軟件當期已征稅款-享受稅收優惠的動漫軟件當期不含稅銷售額×3%,此表述方式不同于以往,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
企業所得稅方面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如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
營業稅方面
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一系列勞務,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暫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這些勞務包括: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
進出口方面出口上,動漫軟件的出口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在進口環節上,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本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動漫產業財稅政策總結
基本概念
動漫產業
動漫產業是指以“創意”為核心,以動畫、漫畫為表現形式,包含動漫圖書、報刊、電影、電視、音像制品、舞臺劇和基于現代信息傳播技術手段的動漫新品種等動漫直接產品的開發、生產、出版、播出、演出和銷售,以及與動漫形象有關的服裝、玩具、電子游戲等衍生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的產業。
《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
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自 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動漫產品
1. 定義
所稱動漫產品包括:
(1)漫畫:單幅和多格漫畫、插畫、漫畫圖書、動畫抓幀圖書、漫畫報刊、漫畫原畫等;
(2)動畫:動畫電影、動畫電視劇、動畫短片、動畫音像制品,影視特效中的動畫片段,科教、軍事、氣象、醫療等影視節目中的動畫片段等;
(3)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以計算機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為主要傳播平臺,以電腦、手機及各種手持電子設備為接受終端的動畫、漫畫作品,包括FLASH動畫、網絡表情、手機動漫等;
(4)動漫舞臺劇(節)目:改編自動漫平面與影視等形式作品的舞臺演出劇(節)目、采用動漫造型或含有動漫形象的舞臺演出劇(節)目等;
(5)動漫軟件:漫畫平面設計軟件、動畫制作專用軟件、動畫后期音視頻制作工具軟件等;
(6)動漫衍生產品:與動漫形象有關的服裝、玩具、文具、電子游戲等。
2. 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
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是指動漫企業自主創作、研發、設計、生產、制作、表演的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動漫產品(不含動漫衍生產品);僅對國外動漫創意進行簡單外包、簡單模仿或簡單離岸制造,既無自主知識產權,也無核心競爭力的除外。
3. 重點動漫產品
申請認定為重點動漫產品的應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一)漫畫產品銷售年收入在100萬元(報刊3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銷售l0萬冊(報紙1000萬份、期刊100萬冊)以上的,動畫產品銷售年收入在 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產品銷售年收入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動漫舞臺劇(節)目演出年收入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演出場次50場以上的;
(二)動漫產品版權出口年收入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獲得國際、國家級專業獎項的;
(四)經省級認定機構、全國性動漫行業協會、國家動漫產業基地等推薦的在思想內涵、藝術風格、技術應用、市場營銷、社會影響等方面具有示范意義的動漫產品。
動漫企業
1. 定義
所稱動漫企業包括:
(1)漫畫創作企業;
(2)動畫創作、制作企業;
(3)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創作、制作企業;
(4)動漫舞臺劇(節)目制作、演出企業;
(5)動漫軟件開發企業;
(6)動漫衍生產品研發、設計企業。
2. 動漫企業條件
申請認定為動漫企業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2)動漫企業經營動漫產品的主營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收入占主營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或通過國家動漫人才專業認證的、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l0%以上;
(5)具有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相應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
(6)動漫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當年營業收入8%以上;
(7)動漫產品內容積極健康,無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8)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守法經營。
3. 重點動漫企業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標準的動漫企業申請認定為重點動漫企業的,應在申報前開發生產出1部以上重點動漫產品,并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一)注冊資本l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動漫企業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連續2年不虧損的;
(三)動漫企業的動漫產品版權出口和對外貿易年收入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自主知識產權動漫產品出口收入占總收入30%以上的;
(四)經省級認定機構、全國性動漫行業協會、國家動漫產業基地等推薦的在資金、人員規模、藝術創意、技術應用、市場營銷、品牌價值、社會影響等方面具有示范意義的動漫企業。
優惠享受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重點動漫企業,憑本年度有效的“動漫企業證書”、“重點動漫企業證書”,以及本年度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列表、“重點動漫產品文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通知》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重點動漫產品、重點動漫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及地方各項財政資金、信貸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自2009年1月1日執行)
間接稅
增值稅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
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營業稅
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廣告業、娛樂業外),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
對動漫企業在境外提供勞務獲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
《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文化企業的具體范圍:6 .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制作、發行的企業;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1號
對從事動漫的中小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廣告業、娛樂業外),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關于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廣告業、娛樂業外),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對動漫企業在境外提供勞務獲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鄂地稅發[2008]90號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內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是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等20個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中,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包含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3號
關稅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具體免稅商品范圍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
文化企業的具體范圍:6 .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制作、發行的企業;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1號
2009年增值稅轉型后,進口設備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并可予以抵扣,
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179號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出口退(免)稅
企業出口動漫產品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出口退(免)稅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
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1號
所得稅
軟件企業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32號
按照本辦法認定的動漫企業及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享受的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范圍、具體內容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
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 [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文化企業的具體范圍:6 .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制作、發行的企業;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1號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3號
(1) 優惠內容
(一)將江蘇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實行以下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
(二) 蘇州工業園區原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試點政策執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關于在蘇州工業園區進行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試點工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4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關于在蘇州工業園區進一步做好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試點工作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143號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中,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包含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
(2)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管理
①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 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 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并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②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
1.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按照本通知及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市)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聯合進行初步審查后,報送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并予以認定。認定企業名單應及時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事宜。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并提請認定機構復核。
4.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3號
文化事業
(1) 文化事業單位改制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丈化事業單位轉制后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本通知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34號
(2) 新辦文化企業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新辦文化企業,是指2004年1 月1日以后登記注冊,從無到有設立的文化企業。原有文化企業分立、改組、轉產、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業,都不能視為新辦文化企業。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丈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第001號
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文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財稅[2005] 2號文件規定執行到期,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提醒】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免征所得稅,繼續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1號
文化企業的具體范圍
6 .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制作、發行的企業;
13.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網絡圖書、網絡報紙、網絡期刊、網絡音像制品、網絡電子出版物、網絡游戲軟件、網絡美術作品、網絡視聽產品開發和運營的企業;以互聯網為手段的出版物銷售企業;
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 商務部、外交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公告2007年第27號
四、綜合類
25動漫產品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30萬美元以上,有相對固定的出口渠道;
2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說明:
動漫產品是指以“創意”為核心,以動畫、漫畫為表現形式,包含動漫圖書、報刊、電影、電視、音像制品、舞臺劇和基于現代信息技術傳播手段的動漫新品種等動漫直接產品,不包含與動漫形象有關的服裝、游戲、玩具等衍生產品。
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
2007-2008年度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 商務部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公告2007年第99號
《2007-2008年度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
《2007-2008年度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