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9]17號: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下)
???? 二、部分廢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
(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6號]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十一條
1、作廢文件內容:第四條第(一)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的規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此條規定所說的“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第六條第(二)項,切面、餃子皮、米粉等經過簡單加工的糧食復制品,比照糧食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糧食復制品是指以糧食為主要原料經簡單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掛面和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副食品。第八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可視為免稅農業產品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第十一條,納稅人按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價。
2、新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052號)規定,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等糧食復制品,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掛面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07號)規定,掛面按照糧食復制品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取代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第二款第三項,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取代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3、對企業的影響。以一些不太明確的概念進行具體明確,大大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混合銷售行為以工商營業執照確定的經營行為基礎,不再進行明確,保持一致性,減少企業負擔。對糧食復制品的稅率的適用,需要通過變化程度等進行確定,比較復雜,企業需要請示后再做決定較好。購進農業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上升到13%,較以前增加3%,對農副業產品加工業相當有利。明確進口貨物稅額的計算,增強實際操作,較為客觀,對稅企雙方來說都更為便捷、計算更為準確,減少人為因素和市場波動較大難以操作等因素。
(二)《關于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60號)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
1、第一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銷售應稅貨物而支付的運輸費用,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不并入銷售額的代墊運費以外,可按[1994]財稅字第012號《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中有關規定,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納稅人購買或銷售免稅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新的規定或者取代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第二款第四項,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對企業的影響。運費扣除率下降3%,直接影響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金抵扣,增加增值稅稅款的繳納。
2、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準予并入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進項稅額扣除。
取代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59號令,從2006年2月17日起農業特產稅廢除。自此1994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3號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對該規定中的煙葉收入征稅,另行制定辦法。)
對企業的影響。農業特產稅需要企業繳納,可以抵扣進項稅10%,隨著國家政策的變化,納稅人不需要繳納農業特產稅,減少了企業負擔,相對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金來說,是得大于失。納稅人對此抵扣政策基本不受影響,可不給予考慮。
3、第五條,鐵路工附業單位,凡是向其所在鐵路局內部其他單位提供的貨物或應稅勞務,1995年底前暫免征收增值稅;向其所在鐵路局以外銷售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照章征收增值稅。上款所稱鐵路工附業,是指直接為鐵路運輸生產服務的工業性和非工業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工業性生產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應、生活供應等。
該政策已明確了適用期限:1995年底前暫免征收增值稅,由于沒有后續文件出臺,該文件至1995年底已自動作廢,相關企業需要注意國家的增值稅政策,以確定適用稅率,減少不必要地損失。
(三)《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東北以外地區固定資產除外”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
1、原文件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征增值稅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老的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取代者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企業產生一些影響,主要體現在未分別核算的部分,可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據(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企業操作時應當注意區分相關業務,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2、第二條企業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二)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取代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8條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對納稅人的影響。基本影響不大。因為二者基本內容差不多,不過在語言上進行精雕細刻,更為簡練,更為納稅人掌握和實際操作。
3、第四項,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劃分問題,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
取代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對企業的影響。這主要涉及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問題,原規定顯得復雜,不容易操作,隨著固定資產進項稅金可以抵扣政策的出臺,在必要對原規定進行簡化,直接從大的方面計算確定不提抵扣的進項稅金,實際操作性大大增強,便于企業運用,減少由于計算錯誤原因造成的損失。納稅人更為容易掌握運用。
4、第五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有關問題,納稅人一經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問題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取代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對納稅人的影響。對納稅人認定后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范圍進行明確,統一法律法規標準,增強了稅法的剛性,避免少數納稅人鉆稅收法律法規的空子。因此企業的權利得到了有效認可,同時義務和責任也需要承擔。
5、第七條第(一)項“東北以外地區固定資產除外”的規定與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規定矛盾。
對企業的影響。隨著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及時出臺,對東北以外地區固定資產的影響不大。
6、原文件“九、納稅人代行政部門收取的費用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納稅人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一)經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政府批準;(二)開具經財政部門批準使用的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票據;(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或雖不上繳財政但由政府部門監管,專款專用。”
取代文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第三項,價外收費對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對企業的影響。內容發生顯著變化,增加政策性基金內容,對不繳納增值稅的范圍進行具體明確規定,顯示規范性。增加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內容,對財政票據進行規范: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省級以下部門無效,防止亂收費項目免征增值稅內容。現時嚴格限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因此,相關企業需要認真學習、把握,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要超過范圍。
7、作廢文件第十條規定,代辦保險費、車輛購置稅、牌照費征稅問題,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從事汽車銷售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征增值稅。“
取代文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第四項,價外收費對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對企業影響不大。原因是二者規定的內容完全一致,三項內容均作不繳納增值稅,不過法律的位階發生了變化,由文件上升到法規,顯得更為規范,可引起納稅人的足夠重視。
(四)《關于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0號)第三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以及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各地要指導試點企業正確使用、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對試點企業從農業生產單位購進免稅農產品而取得的由農業生產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可以按現行規定依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規定的抵扣率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取代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執行: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對企業的影響。新政策既對以前文件內容進行涵蓋,既規范又更全面、易于操作,增加了企業實際可操作性,以更好地運用現行稅收政策。同時法律位階得以提升,范圍擴大,需要納稅人更加關注,更加增強適用性,
(五)《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三條第(二)項,根據《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取代者《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明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4號]廢止。
對納稅人的影響。由于民政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等政策,對相關企業給予較多優惠,而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政策難以把握,容易出現岐義,不利于執行,同時殘疾人也難以真正得到稅收優惠,國家從其它方面給予補助。
(六)《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12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被《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6條規定取代: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此項對納稅人影響較大,這主要是涉及免稅權放棄問題。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稅收籌劃,適用或者放棄稅收免稅權利。新的規定增加了納稅人的自由選擇權,為了嚴肅稅法的剛性,防止一些企業不正當避稅,增加了“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的規定,這樣納稅人需要慎重考慮是否放棄免稅權利,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七)《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第三條規定: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等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取代者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對企業的影響:影響不大。這是個統一法律法規方面的內容。由于多個文件涉及到“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為了便于統一口徑和實際掌握運用,有必要進行規范,并上升到行政法規角度,充分說明了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業應引起高度重視,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三、文件起始時間問題
該《通知》并沒有明確上述文件廢止的時間(失效除外)。依照法理,上述文件的廢止時間應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因為,首先該《通知》的簽發時間是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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