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甘肅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7號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地稅合作工作部署,推進稅收執法適度整合,甘肅省國家稅務局和甘肅省地方稅務局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聯合制定了《甘肅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分別經過兩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特此公告。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10日
甘肅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各級國稅、地稅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行為,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統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全省稅務機關稅收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作出稅務行政處罰,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全省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職權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照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對稅收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權力。
第四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五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稅收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適應商事制度改革,對按照規定通過“三證合一”、“一證一碼”方式辦理稅務登記的,不存在逾期辦理稅務登記的違法情形。
第八條 《甘肅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是在法定幅度內,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相應的處罰額度或幅度,是對稅務行政處罰裁量空間的細化,全省稅務機關在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按《裁量基準》執行。
第九條 對不適用《裁量基準》的下列情形,應由本級稅務機關業務主辦部門提出意見,集體討論決定,并由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
(一)違法行為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依法不予處罰的;
(二)對當事人的同一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處罰或從重處罰的。
第十條 下列情形,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并由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
(一)情節復雜案情重大的或者給予處罰金額較大的案件;
(二)認定事實、證據、定性或適用法律依據爭議較大的;
(三)依據本辦法第六條減輕處罰的;
(四)撤銷行政處罰案件的;
(五)稅務機關負責人決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項處罰金額較大的案件系指達到本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標準的案件。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對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
稅務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除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救濟渠道外,還應當就申辯(聽證)意見是否采納、裁量基準的適用和從輕、減輕、從重的理由及依據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援引定性處罰依據時,應當援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單獨援引本辦法及《裁量基準》。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本級及下級稅務機關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負責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具體承擔本機關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相關法律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案卷評查、執法督察等方式加強對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濫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公開稅收違法案件的主要違法事實和處罰結果。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規定后,本辦法與其不一致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裁量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在臨界點時按照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原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甘肅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各市(州、區)、縣(市、區)稅務機關不得另行制定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裁量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二年。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實施辦法》(甘國稅局公告[2012]4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甘肅省地稅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和<甘肅省地稅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甘地稅發[2011]173號)同時廢止。
附件:甘肅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