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學習股權轉讓個稅67號公告
——九個資本市場案例
徐賀
最近一段時間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點爆棚,估計沒準還有更多的實質性的企業所得稅文件在近期下發。但是,個人所得稅也不甘示弱,在歲末年關“小牛市”即將來臨之際,下發了引人關注的67號公告。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分析】
個人股權交易長期以來是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和難點,但是一直不得力,稅收流失的情況較為嚴重,對個人所得稅收入的貢獻一直不給力,按照財政部公布的數據,2013全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6531億元,財產轉讓所得稅664億元,這664億元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二手房交易的個人所得稅,可見個人股權交易對個人所得稅收入的貢獻力度之小。因此,進一步加強征收管理還是有必要的。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分析】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權益份額并不適用于67號公告,若未來有可能出臺“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話應該在這類的文件中給予明確處理規則。目前合伙企業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性質界定問題不明確導致實踐中出現了不少的問題,例如全國股息免稅收入的數額是驚人的,并且其中非常大的部分是在北京市,這些已經免稅的股息收入是否真正的全部符合條件還有待于進一步的商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分析】
公告中股權轉讓的界定是“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那么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合伙企業是否適用于該政策呢?
【天士力案例】
2013年9月18日河南天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藥業”)六位自然人股東與天津協力營銷策劃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書》,以現金方式受讓六位自然人股東持有的天地藥業15%的股權。該交易中轉讓方是自然人股東,受讓方是合伙企業,難道就不屬于個人轉讓股權了嘛?我認為一樣適用于個人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規則,即應該適應于67號公告,只應該考慮轉讓方是否是個人,而不應該考慮受讓方的身份等。
公告的這條明確了股權轉讓的幾種具體情形,這幾種情形就其實質概括來說就是股權的權屬發生了變更,同時被投資企業的權益沒有發生增減變化。但是,公告中列舉的幾種情況還需要單獨的說一說:
公司回購股權。發生股權回購主要是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適用于本公告股權回購應該主要是指用于股權激勵、再轉讓等情況,如果發生被投資企業權益的減少應該按照撤資和減資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主要的政策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非上市公司發生的向個人股東回購股權業務,應該按照本公告進行稅務處理,在上市公司中大量發生的股票回購業務不適用于本公告,主要原因是個人轉讓上市公司的股票免征個人所得稅所得稅。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這種情況主要依據的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44號)和《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決定》(證監會公告[2014]11號)的規定。企業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向未來新的投資者發售的既有增加的權益,也有原有股東的權益的轉讓,那么原有的老股東把權益轉讓給未來的新股東的行為,就屬于擬上市主體股權權屬的變更,進而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宏良股份案例】
2014年1月發布的《甘肅宏良皮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指出,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1,840萬股,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1,870萬股,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量3,710萬股,占發行后總股本的2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朱治海、馬德全和張輝陽,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其公開發售的股份數分別為90.06萬股、90.06萬股和85萬股,均不超過其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其他股東按相同比例發售其部分股份。宏良皮業的老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在公開發行時發售的股份應該適用于67號公告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在計算稅款和征管的細節上會遇到很多問題,在下文的相關部分會再進行討論。
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這種情況在民間借貸以股權作為質押的業務中比較多,借款人以其只有的公司股權作為質押,到期后不能按照還款,雙方進入訴訟程序,經法院判決將質押的做司法過戶處理。相當于借款人以質押的股權去抵償債務,在稅收上以物抵債視同為轉讓業務處理。
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這種情況在企業并購中非常常見,個人股東將其持有的股權向其他企業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由于股權權屬已經發生變更,因此,應該做轉讓行為來處理。
【天一科技案例】
2014年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景峰制藥全體股東(葉湘武、劉華、簡衛光、李彤、張慧、葉高靜、羅斌、羅麗、王永紅、倪曉、葉湘倫、張亮、陳杰、歐陽艷麗、劉莉敏、羅衍濤、叢樹芬、葛紅、馬賢鵬、付愛玲、楊天志、張亞君、車正英23名自然人,維梧百通、維梧睿璟、維梧鴻康、南海成長、景林景途、貴陽眾誠、貴陽黔景泰7家機構)發行股份購買景峰制藥100%股權,凈資產賬面價值約為6億元,交易價格為34.4億元。
案例評析:
在本案例中景峰制藥的自然人股東將其持有股權投資到天一科技,屬于67號公告中規定的個人股權轉讓的范圍,交易價格與股權成本及費用之間的差額部分作為應該納稅所得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資本市場上上市公司向個人股東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案例非常多,其中涉及到的個人股權交易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在2011年以國稅函【2011】89號文對江蘇富豪張桂平與蘇寧環球的重組案例做出過批復,批復規定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產轉讓行為繳納。67號公告沒有出臺之前稅務機關對于個人以股權投資行為征收個稅基本上援引的都是89號文的批復,那么現在67號公告把這個問題重新做了明確,處理的原則都是一樣的,作為轉讓行為征收個稅。
關于個人以股權去投資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之前也有幾個文件做過相關的規定,例如錯用的319號文、身世不明的115號文等,這其中也有很多背后的故事和案例,以后有機會單獨給大家聊聊這背后的故事和八卦。可以說站在今天的角度來講,個人以股權去投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是確定的,并且是按照財產轉讓行為一次性征稅。這種征稅方式雖然符合稅收的基本原理,但是存在著很多現實問題,例如納稅必要資金、對賭協議下的多繳稅等問題。個人認為對于這個問題的處理,稅收上應該更寬容一些,即使不能做到像國外的暫時不征稅的處理,最起碼也得給個分期納稅的待遇呀,希望曾經討論多次的分期納稅待遇的政策能夠早日出臺。以股權投資的都屬于土豪級的,雖然有錢任性,但是一次性讓他們完稅確實也有困難。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分析】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67號公告這條寫的非常的本分,就是把《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的規定給抄了過來。其實,這條規定中的“合理費用”應該給予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即應該列舉常見的可以扣除的稅費,否則在基層中執行就會出現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打架的情況。我們在工作中就遇到這樣的案例,基層稅務機關以政策不明確為由,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只讓扣除原值,不讓扣除相關費用。現在比較有爭議的點就是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是否可以扣除律師費、中介費、評估費以及咨詢費等費用。我認為只要是納稅人能舉證是與股權轉讓有關的、由轉讓方承擔的并且符合常規的費用就應該允許人家扣除,個人所得稅是對所得征稅的嘛,扣除了相關費用才是真正的所得嘛。對于此問題,有些地區的地稅機關文件寫的比較細致,給予了明確,例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9號)第八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所支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宿遷市地方稅務局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暫行辦法》(宿地稅發【2009】104號)第十三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與個人股東轉讓股權直接相關的、并按規定已支付的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金和費用。已作為被投資企業成本費用核算的稅費支出,不得在計算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
另外,這里面還需要明確的是擬上市公司老股東向未來的新股東發售股份時承擔的支付給證券公司的發行承銷費用也應該允許扣除,這筆費用也是不小的。例如在上面提到的“宏良股份案例”,《甘肅宏良皮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指出,各股東將按其發售股份占首次公開發行股份總數的比例承擔相應發行承銷費用。《宏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承銷費用大約有3400多萬元。這部分由老股東承擔的承銷費用在計算老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允許人家扣除。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分析】
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源泉扣繳的征稅方式,以支付方為扣繳義務人,在67號公告中也延續《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基本規定。但是這個條款在實際執行中會存在很多困難。
受讓人與被投資企業不在一個城市,例如一位常駐廣州的自然人股東將其持有的一家登記注冊在北京市朝陽區的公司股權轉讓給了上海的一家公司,按照政策規定上海公司是受讓方,其應該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這筆稅款的征收機關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陽區地方稅務局。但是上海公司并未在北京開立稅款繳納賬戶,如何把這筆稅款繳納給北京市朝陽區地方稅務局呢,實際操作中只能是采用變通的方式了,即上海公司根據廣州的這位自然人股東提供的資料計算個人所得稅,然后再將稅款匯到被投資企業北京公司的賬戶,由北京公司繳納給北京市朝陽區地方稅務局。受讓方是企業的可能個人所得稅扣繳意識能夠強一些,若是受讓方是個人的,恐怕這筆稅款扣繳企業就比較麻煩了,只能是依靠現在的工商變更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來管理了。
另外,是擬上市公司老股東向未來的新股東發售股份時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容易履行扣繳義務,參加新股申購的一方恐怕也難以分清哪些股份是老股東發售的,哪些是擬上市公司發行的,那么如何履行扣繳義務呢?另外,也存在稅款繳納入庫的問題。這個問題最好是采用證券公司扣繳的方式,就像限售股的個人所得稅一樣。
這些問題,以后有機會修訂文件時最好能夠再寫的細致一些,否則基層操作時真是沒法執行。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分析】
公告的這一條主要是明確了扣繳義務人和被投資企業的在股權交易發生時應該履行的義務,屬于新增條款。但是對于扣繳義務人是自然人并且與被投資企業不在一個城市的基本沒法實現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對于被投資企業的要求基本可以實現,被投資企業提供的信息會對稅務機關的征管非常便利。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分析】
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中對于所得范圍的解釋是一致的,延續了基本的規定。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
【分析】
這條是對股權轉讓收入范圍的進一步細化,既有延續以往規范性文件中的具體規定,也有新的提法規定,但是總的框架還是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范圍,概括起來就是與轉讓股權有關的各種形式的收入都應該并入到征稅范圍的收入總額當中去。其實,這條規定也屬于反避稅的條款,類似于貨物和勞務稅中的價外費用條款,防止轉讓方以其他名義來分解轉讓收入進而規避個人所得稅。
其中,違約金和補償金在以往的規范性文件中就存在的。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產和權益”屬于新的規定和提法,與公告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相呼應。
【康耐特股權收購違約金案例】
2014年11月15日上海康耐特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關于收購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權的公告》,上海康耐特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擬以自有資金2,795.58萬元收購喬靜鳴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蘇康耐特凱越光學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耐特凱越”)29.233%股權。股權轉讓完成后,公司持有康耐特凱越的股權將從原來的51%增為80.233%。并與喬靜鳴簽署了《江蘇康耐特凱越光學眼鏡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協議約定,甲方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支付股權轉讓款,否則,逾期一天的,應按本協議約定的全部股權轉讓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案例評析:
在本案例中,作為收購的康耐特若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項而向轉讓方支付了違約金,則轉讓方應該將這部分違約金收入作為股權轉讓收入的組成部分來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類的違約金條款在股權收購合同中非常常見。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分析】
這條規定為了解決對“盈利補償”協議(也稱為“對賭條款”)中收購方向被收購方支付獎勵款的征稅問題,但是這條只是明確了“盈利補償”協議中轉讓方收取獎金款的稅務處理,并沒有規定在被投資企業沒有達到約定的利潤指標時轉讓方向受讓方進行補償的稅務處理,也就是說政策只是對能征稅的情況進行了明確,對“應該退稅”的情況則只字不提,但是這種情況卻很多。
【北京華宇軟件股權收購案例】
2014年9月17日北京華宇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關于使用超募資金支付收購上海浦東中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權部分現金對價的公告》。公告披露,公司結合行業發展狀況、自身的發展戰略及現有業務需求,擬決定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馬勤、折哲民、諸越海、黃承芬、嚴峰、侯玉成、鄭凱、胡鴻軻、王德勝、楊金萍和忻孝委(以下簡稱“自然人股東”)共11名交易對方合計持有的上海浦東中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東中軟”或“標的公司”)90.185%股權,交易總額為13,527.75萬元。其中,現金支付比例為50%,股份支付比例為50%,即6,763.875萬元以現金支付,6,763.875萬元以非公開發行1,814,831股股份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將持有浦東中軟90.185%股權,浦東中軟將成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這11位自然人股東對浦東中軟共計出資約為2705萬元。
馬勤等11名自然人股東向公司承諾以浦東中軟2014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人民幣,2,000萬元為基數,浦東中軟2015年、2016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較上一年的年增長率不低于10%,即浦東中軟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應分別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人民幣2,200萬元、人民幣2,420萬元。如浦東中軟2014年至2016年實際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總和高于承諾凈利潤總和,則以超過承諾凈利潤總和部分作為獎勵對價,但該等獎勵對價的金額應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2)該等獎勵對價由公司在2016年度浦東中軟《專項審核報告》出具后一次性以現金方式支付給馬勤等11名自然人股東,各自然人股東按照其在《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簽訂前持有的浦東中軟股權比例分配。
本次交易對價中向自然人股東現金支付部分在中國證監會批準本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事宜后且浦東中軟工商變更完成后,華宇軟件在代扣代繳所得稅后(如有)向自然人股東的支付安排如下:(1)自然人股東所持有的浦東中軟股權過戶至華宇軟件名下后,自然人股東需向華宇軟件出具付款通知函,華宇軟件在收到上述付款通知函且確認上述條件已滿足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自然人股東應獲得的現金對價的40%部分;(2)華宇軟件在指定媒體披露2014年度浦東中軟《專項審核報告》后,自然人股東需向華宇軟件出具付款通知函,華宇軟件在收到上述付款通知函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自然人股東應獲得的現金對價的40%部分;(3)華宇軟件在指定媒體披露2015年度浦東中軟《專項審核報告》后,自然人股東需向華宇軟件出具付款通知函,華宇軟件在收到上述付款通知函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自然人股東應獲得的現金對價的20%部分。
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11名自然人股東將其持有的浦東中軟的90.185%股權轉讓給北京華宇軟件,轉讓收入為13,527.75萬元,投資成本為2705萬元,差額部分應該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本案中還存在以下幾個特殊之處:(1)交易價格1.3億元中有50%為股權支付,這50%的股權支付部分按照67號公告的規定應該一次性的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這種情況就是屬于公告中第八條所說的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資產、權益。(2)交易價格中有50%為現金支付,但是分年度支付。這一部分年度支付的現金對價應該如何確認具體履行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呢?對應成本應該如何結轉呢?公告中對這個問題并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這個問題將在公告第二十條中進行詳細的討論。(3)如果浦東中軟超額完了約定的利潤指標,則收購方北京華宇軟件將再向這11名自然人股東支付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獎勵款,取得的這部分獎勵款就是屬于公告本條中所規定的“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北京華宇軟件在支付時應該履行扣繳義務。(4)若浦東中軟沒有達到約定的利潤指標,這11名自然人股東向北京華宇支付補償款,這部分補償款如果和分期支付的轉讓款相抵,是否還存在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呢?這個問題公告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在在公告第二十條中進行詳細的討論。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分析】
這條是對股權交易定價原則的基本規定,與《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中對于交易定價的基本規定是一致的,但是公告中對于具體什么是公平交易沒有做進一步的解釋,而是通過正列舉的方式對定價不公平的情況進行了說明。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分析】
這條對于核定股權交易收入的規定引用了《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把《征管法》對于核定征收的幾種情況具體到了個人股權交易當中了。在工作中最常見的就是申報的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下文中對這種情況又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
這條對股權轉讓收入偏低的情形做了列舉說明。
第一種情況是交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例如張三將其持有的A公司30%股權轉讓,初始投資成本為100萬元,A公司的凈資產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若以張三以低于300萬元的價格將其轉讓都屬于公告中規定的轉讓收入偏低的情況。
如果被投資企業有土地、房屋、知識產權、股權及采礦權和探礦權的則交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也視為作價偏低,但是對于這個條款在執行中會遇到很多困難。首先,凈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必須以資產評估為前提,不經過資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則沒法確認公允價值,這是否意味著以后個人轉讓股權只要是被投資企業有土地房屋知識產權股權及采礦權和探礦權的必須要經過評估呢,否則沒法確認作價是否公平。但是,這樣在基層具體的實踐中可能沒法操作,還好在公告的第十四條給了一個20%比例的門檻。其次,個人與企業搞的“假股權真債權”在退出時可能遇到股權轉讓定價的問題,這種情況一般都是按照資金的收益率加本金來確認的轉讓價格,并不是按照凈資產等來確認的。
第二種情況是申報的收入比初始投資成本低。這種情況不能一刀切的就認定為是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更要結合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情況。如果被投資企業連續虧損,凈資產比股本(實收資本)等還低呢,并且這個企業也沒有土地房屋等值錢的資產,那么股東方按照低于初始投資成本的價格轉讓股權也是合理的,不可能所有的股權轉讓產生的都是所得,但是在公告第十三條中正列舉的有正當理由的收入偏低中并沒有該種情況。我認為還是應該延續27號公告的處理規則,考慮被投資企業連續虧損的這種情況。
第三種和第四種情況是低于同一企業或者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但是,這里的政策還應該進一步的細化。例如,低于同一企業的股權轉讓收入,這里面還應該考慮所處的不同階段不同時期以及國家宏觀的產業政策等,另外這里面還存在IPO前的股權激勵問題,在下文中單獨討論;同行業的企業股權,還應該考慮這兩個企業是否有可比性,能夠進行參考。總之,第三種和第四種情況比較難操作落地實施。
第五種情況是“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從公告第十三條規定的有正當理由的交易價格偏低的情形中可以看出只有存在特殊身份(主要是指親屬)關系的無償轉讓政策才是認可的,其他的情況不屬于有正當理由的,并且政策中也沒有進一步解釋具體什么是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
【風范股份股權轉讓案例】
2009年5月25日,實際控制人范建剛與謝佐鵬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鑒于謝佐鵬所轉讓的專利技術對公司業務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并考慮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為核心技術人員對公司今后業務技術提升的影響與貢獻,根據協議股東范建剛將其持有的1%的常熟鐵塔(常熟風范電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權以一元的價格轉讓予謝佐鵬。隨后常熟鐵塔進行了盈余公積轉增,轉增后謝佐鵬持有常熟鐵塔102萬股權。
這條的第三種和第五種情況在資本市場中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權激勵。上市之前的股權激勵中既有大股東給管理層無償讓渡股權的,也有以非常低的價格轉讓給管理層,這個價格比PE的價格要低的多。這種情況否則直接認定為股權轉讓價格偏低無正當理由呢,還是可以按照其實質作為股權激勵來處理呢?我個人還是傾向于按照業務實質來處理,不能單純的以轉讓收入偏低來進行調整,對于受讓方來說,是其因為任職受雇而取得了低價的股權,是正常價格之間的差額應該作為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但是需要政策進一步的明確這個稅具體怎么征收、那個時點征收、計算單元如何確定等,這樣處理國家在個人所得稅上總體上也沒有吃虧,股權轉讓所得減少,但是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增加。另外,這樣處理與會計處理也保持了一致。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分析】
公告的這條是對有正當理由允許交易價格偏低的情況進行了列舉。
第一種情況是國家政策調整致使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比較大的影響,投資者將股權低價轉讓。第二種情況在近親屬之間轉讓股權的。
第三種情況主要是解決管理層持股的個人所得稅問題,這類股權只能內部流通而不同外部轉讓。我在工作中就遇到過這樣類似的案例,某國有企業進行管理層持股,某位總經理由于工作變動需要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但是只能轉讓給本單位的特定人員,并且只能按照凈資產的賬面價值來作價,但是這個企業擁有非常的多的不動產。有了這個條款的規定管理層就可以按照事先約定的定價規則確認個人股權轉讓的收入了,可以避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干擾。類似的案例在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也存在:
【英威騰電氣管理層持股案例】
2014年9月深圳市英威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子公司管理層持股計劃管理辦法》中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與英威騰主業無競爭關系的、經營新業務的子公司(不包括參股公司),擬參與本計劃的子公司核心人員不涉及英威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英威騰總部人員。指通過協議約定,將受限制股份轉讓給初創階段子公司的核心經營團隊,解鎖條件達成后,按照退出機制進行解鎖。激勵對象持有的受限制股份額度根據各子公司設立時的所有股東投入資本總額確定:資本總額不滿2000萬元的,核心經營團隊受讓的受限制股份不高于首次授予時點子公司實收資本的30%;資本總額為2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核心經營團隊受讓的受限制股份不高于首次授予時點子公司實收資本的20%;資本總額5000萬元以上的,核心經營團隊受讓的受限制股份不高于首次授予時點子公司實收資本的10%。受限制股份須分次授予,首次授予量原則上不高于授出總額的2/3,首次及預留比例的調整由總經理辦公會確定,報董事會通過后實施。激勵對象退休或正常離職等未對公司及子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的,鎖定期內的,激勵對象所持股份由普通合伙人回購,作為預留股份的來源之一,回購價格為子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賬面凈資產值-股東原始出資(原則上為1元/股)”;若上述非負面退出情形發生在解鎖后的,股份退出方式及價格參照上述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分析】
這條主要是為了落實公告第十一條中核定收入的規定,第一種情況是被投資企業的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需要評估公司給出具評估報告,這里面的20%應該是指賬面價值的20%,如果要是能夠確定為公允價值的20%就不需要評估公司啦,只有經過評估后才能夠出來公允價值,除非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的。27號公告中規定的比例為50%,可見67號公告的規定更加的嚴格了。
【山東黃金股權收購案例】
2012年10月山東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關于股權收購及其涉及礦業權信息的公告》,山東黃金第三屆董事會第七十七次會議決議以全票同意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關于公司收購福建省政和縣源鑫礦業有限公司80%股權的議案》。決定以人民幣肆億玖仟零肆拾萬元(¥490,400,000.00),收購自然人范順生、林容彬、鐘杭生、黃潤明、吳云英所持有的合計80%源鑫公司股權。源鑫公司擁有一個采礦權和一個探礦權。分別是福建省政和縣源鑫礦業有限公司東際金(銀)礦區采礦權(《采礦許可證》證號為C3500002010124210102291)和福建省政和縣東際礦區金(銀)礦普查探礦權(《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證號為T35120080902015406)。
案例評析:
在本案例中,山東黃金股權收購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采礦權和探礦權,換個角度來說個人是以股權轉讓之名來轉讓采礦權和探礦權,并且這個被投資企業的主要資產就是采礦權和探礦權,這種情況屬于公告中應該納入評估的范圍。
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五條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分析】
這條對股權原值的確認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以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包括直接投資和受讓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支付的對價以及取得股權的相關稅費作為原值。
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入股是確認的價格及相關稅費作為原值。但是,這里面需要的注意的是,如果在上一個投資環節股東并沒有就資產入股價與原值之間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則未來再轉讓股權時需要把原值進行調整,總的原則應該是上一環節屬于應稅部分而沒有完稅的,在本環節就不應該增加計稅原值。
通過無償方式取得的,由于沒有付出對價,那么只能按照取得時繳納的相關稅費及上一環節的原值來確認了,但是這種情況僅是指公告中認可的親屬之間無常轉讓的情況。
在股權持有期間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等轉增股本,若股東已經繳納過個人所得稅則應該增加相應的計稅原值,如果不允許增加的話,則會出現重復征稅,有個這條規定則可以某種程度上修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關于原值確認的不足與缺陷,關于23號公告的這個問題去年我已經寫過多篇學習筆記,在這里不再贅述了。另外需要的注意的是,這條規定并不能代表只要是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換句話說這條規定是解決計稅原值問題的,并不是明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不能一概而論,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
最后這條中還有一個兜底性條款就是應該本著避免重復征稅的原則來確認計稅原值,這條規定非常好,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這條對一些政策中沒有特別明確規定的情況做出更靈活的處理。如果無償轉讓股權的問題,若上一環節被核定了收入征收了個人所得稅,則在下一環節轉讓時允許有計稅原值,應該按照上一環節的計稅收入確定。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十七條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第十八條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分析】
對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納稅地點問題進行了明確,個人股權轉讓的納稅地點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這樣規定比較方便借助被投資企業這個信息來源進行征管。這個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在企業所得稅中就不是這個規則了,而是應該按照轉讓方企業(僅指居民企業)的登記注冊地來確認,而不能在投資企業所在地交稅,這一點企業所得稅法中已經寫的很清楚了,仍然有稅務機關不清楚不死心的,例如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給廣西地稅的批復國稅函【2010】150號文件。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分析】
公告的這條是對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間進行了界定,同時對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點進行了界定。但是,這一條中有兩個問題沒有寫清楚,第一問題是發生第二款到第六款的情形,但是沒有支付轉讓款,是否繳納稅款;第二個問題是分期取得轉讓款,那么個人所得稅是一次性繳納還是在每次支付時繳納。
對于這兩個問題,我認為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基本規定來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條例中基本的規定應該是在支付時才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即使發生公告中第二十條第二款到第六款的情形,如果沒有實際支付款項,也不應該履行扣繳義務;分期付款的,應該在每次付款時履行扣繳義務,同時分次扣除計稅原值。
【青島金王股權收購案例】
2014年10月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收購資產公告》,2014年10月22日,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收購資產的議案》,同意公司與蔡燕芬、朱裕寶、上海悠皙貿易商行(以下簡稱:“上海悠皙”)簽署《蔡燕芬、朱裕寶、上海悠皙貿易商行與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上海月灃化妝品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上海月灃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月灃”)是一家化妝品品牌營銷渠道運營商,主要通過屈臣氏、萬寧等個人用品連鎖店來銷售肌養晶、美津植秀品牌。根據該股權轉讓協議,蔡燕芬將其持有的上海月灃26%的股權轉讓給公司,朱裕寶將其持有的上海月灃27%的股權轉讓給公司,上海悠皙貿易商行將持有的上海月灃7%的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權轉讓完成后,公司將持有上海月灃60%的股權,蔡燕芬持有上海月灃26%的股權,朱裕寶持有上海月灃14%的股權。上海月灃60%股權的預估值為14,640萬元。
股權轉讓款支付
在公司根據協議約定支付完預付款后15日內,蔡燕芬將其持有的上海月灃26%的股權轉讓給公司,朱裕寶將其持有的上海月灃27%的股權轉讓給公司,上海悠皙貿易商行將持有的上海月灃7%的股權轉讓給公司。
預付款。公司就本次交易獲得董事會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向上海悠皙貿易商行支付預付款1708萬元,向朱裕寶支付預付款2292萬元。
首期股權轉讓價款。公司就本次交易獲得股東大會批準后10日內向朱裕寶支付首期股權轉讓款2300萬元,且根據約定向朱裕寶支付的2292萬元預付款自動轉為首期股權轉讓價款,向上海悠皙貿易商行支付的1708萬元預付款自動轉為股權轉讓價款;剩余股權轉讓價款根據約定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8340萬元×目標公司在2014年9月、10月、11月的稅后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4000萬元,投資者應當在2014年11月結束后30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65%,向朱裕寶支付35%;
(2)第三期股權轉讓價款=8340萬元×目標公司在2014年12月、2015年1月、2月的稅后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4000萬元,投資者應當在2015年2月結束后30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股權轉讓價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65%,向朱裕寶支付35%;
(3)第四期股權轉讓價款=8340萬元×目標公司在2015年3月、4月、5月的稅后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4000萬元,投資者應當在2015年5月結束后30日內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股權轉讓價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65%,向朱裕寶支付35%;
(4)第五期股權轉讓價款=目標公司在估值定價期內實際完成的稅后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6.1×60%-已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之和,投資者應當在2015年8月結束后30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五期股權轉讓價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65%,向朱裕寶支付35%。如果第五期轉讓價款計算結果為負值,則應由乙方向投資人返還相應金額的股權轉讓價款,其中蔡燕芬返還65%,朱裕寶返還35%。
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付款條件滿足后,蔡燕芬、朱裕寶應向公司出具書面通知,公司接到書面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股權轉讓價款以電匯方式匯入蔡燕芬、朱裕寶指定的專用銀行賬戶。相應股權轉讓價款匯入專用銀行賬戶即視為公司支付完畢當期股權轉讓價款,蔡燕芬、朱裕寶應自行承擔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所應繳納的稅款及其他相關費用。
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青島金王在向轉讓方的自然人股東支付預付款時,轉讓發不發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主要原因是其股權并沒有轉讓過戶給青島金王,因此,在支付預付款時不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在支付首付款時應該逐步的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主要原因是股權已經過戶,青島金王開始享受股東的權益,但是這個時點上不應該以全部股權轉讓款作為收入來計算個稅,只能以本次支付部分來作為收入扣除對應比例的原值來計算應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稅是分次進行的而不是僅僅支付一部分股權款時就扣繳全部的個稅,否則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相沖突。第二期到第四期轉讓款再支付的時候分別履行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但是,如果到第五期出現轉讓方給受讓方返還轉讓款的請款就比較麻煩了,按理來說應該給人家退稅,但是目前無論從政策上還是征管程序上都沒有這個規定,需要進一步的明確解決。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被投資企業核實其股權變動情況,并確認相關轉讓所得,及時督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合作,落實和完善股權信息交換制度,積極開展股權轉讓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電子臺賬,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強化對每次股權轉讓間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邏輯審核,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好國稅部門、地稅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不斷提升股權登記信息應用能力。
第二十七 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積極推進股權轉讓各稅種協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被投資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和報送相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中介機構參與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資產的評估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
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