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8]51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征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