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有關耕地占用稅征免事項的通知
國稅發[1998]20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陜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億公斤倉容的中央直屬儲備糧庫。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好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8]9號)精神,支持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現就有關耕地占用稅征免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國務院決定的上述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項目全額免征耕地占用稅,并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二、凡不屬于上述計劃內的其他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和地方糧庫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