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北京、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江西、福建、湖北、廣東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現就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外商獨資銀行匯總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58號)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4]381號)中關于華能國際電力股份公司所屬電廠繳納企業所得稅地點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各負其責,保證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