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恢復柴油出口退稅的通知
財稅字【1999】第2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對國家經貿委下達的出口計劃內的一般貿易出口柴油恢復退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退稅率為13%;消費稅按照法定稅額退(免)稅。
????二、柴油出口退稅政策從1999年12月1日起恢復執行,具體執行時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證明聯)》上海關注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1999年12月1日及以后向海關報關并出口的柴油,海關應按規定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證明聯)》。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