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調整試驗收入適用稅目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4]55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電力調整試驗適用營業稅稅目問題的請示》內稅一字[1994]第390號收悉。關于內蒙古電力建設調整試驗所從事水電機組及其他設備調整和試驗所取得的電力調整試驗收入適用營業稅稅目問題,按現行稅法規定,“建筑業”稅目中的“安裝”項目的征稅范圍是指對各種設備的裝備、安置工程作業,而測試、試驗是屬于“服務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因此,我局意見,調整試驗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此復。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