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部門轉讓公路橋梁收費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14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路橋梁收費權有償轉讓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的請示》(川地稅發[1998]070號)收悉。關于交通部門轉讓公路、橋梁收費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營業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解釋,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各類企業、行政單位等。因此交通部門轉讓公路、橋梁收費權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