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娛樂場所內設吧臺銷售煙酒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58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飲食、娛樂場所營業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湘地稅發[1999]056號)收悉。關于飲食、娛樂場所內設吧臺向顧客提供煙酒的收入,應如何征收流轉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第一條明確規定,飲食店、餐館、酒店、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屬于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的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因此飲食、娛樂場所內設吧臺向顧客提供煙酒取得的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