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遞延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3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關于明確對已納過流轉稅的遞延收入不再征收相關流轉稅的請示》(中國電信[2002]324號),要求對其原已納入核算繳納過營業稅的收入,在按新的會計方法重新轉入營業收入時不再征收營業稅。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制定了重組改制的整體規劃,擬將江蘇、上海、浙江、廣東等四省(市)電信業務資產重組設立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然后通過整體設計、分步實施的原則在2~3年內實現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的總體上市。按有關規定,會計核算方法將由重組前執行的郵電行業會計制度改變為重組上市后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因會計核算方法的改變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收入(包括電話初裝費收入、工料費收入及電話卡售卡收入等,下同)進行賬務調整,并在以后年度再次分期確認為收入。
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將江蘇、浙江、廣東、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區電信業務資產重組上市時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收入,從遞延收入中轉出并確認為營業收入時,不再征收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