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1]94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及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現將《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2001]61號)轉發給你們,請你們在工作中加強對稅務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財會[2001]61號文件于2002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9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略)
國家稅務總局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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