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梯保養、維修收入征稅問題
國稅函[1998]第39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電梯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范圍,但安裝運行之后,則與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動產。因此,對企業銷售電梯(自產或購進的)并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