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進乙醇、生產銷售無水乙醇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76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生產銷售無水乙醇是否征收消費稅的請示》(蘇國稅發[2006]108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3號)(以下簡稱注釋),酒精的征收范圍包括用蒸餾法和合成法生產的各種工業酒精、醫藥酒精、食用酒精。對于以外購酒精為原料、經蒸餾脫水處理后生產的無水乙醇,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