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申報表式樣的通知
國稅函[2006]32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寧波、青島、廈門市財政廳(局),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連、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按照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總局決定對1997年印發的《契稅納稅申報表》式樣作調整。現將調整后的樣表印發給你們,并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納稅申報表式樣仍為全國統一基本格式。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對表的格式和欄目內容進行適當補充。
二、為落實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以契稅為把手、多渠道采集營業稅等相關稅種的稅源信息,調整后的納稅申報表增加了轉讓方信息欄目。
三、為便于稅源管理,調整后的納稅申報表增加了承受方和轉讓方的識別號欄目。承受方、轉讓方是單位的,其識別號為稅務登記號或組織機構代碼;承受方、轉讓方是個人的,其識別號為個人身份證號或護照號。
四、部分地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已采用丘號、幢號、房號相結合的方式唯一地確定房地產的位置。同級征收機關在受理契稅申報時,應采集丘號、幢號、房號等房地產信息,納稅申報表中應相應增加丘號、幢號、房號等信息欄目。
附件:契稅納稅申報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