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
國稅函[2008]81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問題通知如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一)項中“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0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