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2]62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你廳《關于對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是否可以退契稅的請示》(新財農稅[2002]1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稅。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對其已納契稅款應予以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