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字[1997]第9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切實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清遵照執行。
附件:《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