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會字[1998]3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檔案局,新疆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1984年實施以來,對加強單位會計檔案管理、促進會計工作為單位經濟和國家經濟建設服務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和會計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原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已不適應經濟發展和會計改革的要求。為此,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在總結《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實施情況和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會計法》和《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對《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新辦法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請布置所屬單位貫徹實施。
附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略)
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