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07]17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業發展,穩定化肥價格,經國務院批準,對磷酸二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現明確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征增值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甘公網安備 62010202002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