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距離輸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1]695號
為準確計征納稅人承包管道安裝工程應納營業稅,現就納稅人承包長距離輸送管道工程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承包長距離輸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構成長距離輸送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屬于設備。如上述設備是由建設單位提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副款的規定,不納營業稅。
二、其他為管道安裝所消耗的配件及現場制作的金屬結構等為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在從事管道的安裝等施工中所耗用的這些材料,不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價款,其營業額均應包括這部分材料的價值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