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118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06]165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8]192號)的規定,以動植物油為原料,經提純、精煉、合成等工藝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