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國政府于2002年4月16日在突尼斯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于2003年8月15日和2003年8月25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協定應自2003年9月23日起生效,并適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任何納稅年度中的稅收。
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2002年5月13日以國稅函[2002]403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