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03]18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有效阻斷艾滋病病毒的傳播,推進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抗艾滋病病毒藥品有關增值稅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進口抗艾滋病病毒藥品的進口環節及國內流通環節的增值稅。具體免稅的藥物品種見《進口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名錄》(附件1)。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對國內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的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的品種及定點生產企業名單見《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定點生產企業及藥品品種清單》(附件2)。
三、抗艾滋病病毒藥品的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對于免稅藥品和征稅藥品應分別核算,不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附件:1、進口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名錄(略)
2、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定點生產企業及藥品品種清單(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