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1]2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做好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規范稅收執法,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略)
國家稅務總局
2001年2月17日
甘公網安備 62010202002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