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4年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稅額調庫工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00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確保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順利運行和2004年全年稅收收入任務的完成,均衡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稅額調庫進度一經研究,總局決定自2004年2月起,對生產企業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中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后以一般貿易方式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在2004年內暫按以下操作辦法辦理“免抵”調庫手續,現將有關事項具體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起,對生產企業2004年1月1日后以一般貿易方式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各級主管出口退稅審批的稅務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可依據總局下發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子信息(口岸電子執法系統003數據),并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數據和期末留抵稅額計算“免抵”稅額,在國家下達的“免抵”調庫計劃的,于每月23日前將本地區上月“免抵”稅額通知辦理調庫手續的稅務機關,由辦理調庫手續的稅務機關通知國庫辦理調庫手續,各地須在每月25日前辦理完畢上月“免抵”稅額的調庫手續,具體調庫操作辦法另行通知。
二、“免抵”調庫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一般貿易出口額*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計算后的免抵退稅額與當期期末留抵稅額中較小的數額。
一般貿易出口額按照總局下發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口岸電子執法系統003數據)確定;
各地(縣)主管征稅的稅務部門或崗位(以下簡稱征稅部門)須在每月15日前根據出口企業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將出口企業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提供給出口退稅審批部門。
三、各地當月實際辦理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調庫稅額,應小于或等于本地區生產企業上月出口貨物發生的免抵稅額,不得隨意調庫,更不允許出現辦理“免抵”調庫稅額大于上月出口貨物發生免抵稅額的現象。
四、在稅務部門辦理“免抵”調庫手續的同時,生產企業仍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的規定程序及要求,向征稅部門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稅申報,并向退稅部門辦理退稅申報,生產企業在退稅部門向征稅部門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稅申報時,須提供出口發票清單。
退稅部門按規定要求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進行審核后,對已先行辦理“免抵”調庫手續的稅款進行核銷,年底時不得出現已調庫稅額大于按規定程序審批免抵調庫稅額的問題,具體操作辦法另行通知。
五、各地國稅部門要繼續按照國稅發[2002]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做好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工作,并督促生產企業及時回收有關出口退稅申報單證,加快“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進度。
六、對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仍按國稅發[2002]11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免抵稅額。
七、對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各地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200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