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登記制度的通知
國稅發[1995]10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討論意見,現將有關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領購制度的問題通知如下:各地要嚴格專用發票的領購登記制度。各級國稅機關在發售專用發票時,要同審核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結合起來,納稅人當月購買專用發票而未申報納稅的,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要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實行限量、限面額發售專用發票;對已領購大面額版式發票的企業,在二季度內要組織一次全面的清理,發現其經營規模與領購發票面額版式不符的,一律收繳,更換相應版式發票使用;要確定專人發放、專人負責登記;今后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不得委托給企、事業單位,更不得雇用臨時人員承辦發售管理業務。凡在專用發票發售環節出現問題的,一定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企業領購的專用發票要求其必須妥善保管,對那些不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而發生丟失的企業,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半年內不得使用、領購專用發票并收繳結存的專用發票的處罰。對企業申報丟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虛開、代開的,該企業還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以上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