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8]43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為了平衡出口企業稅收負擔,促進公平競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出口貨物退稅的統一政策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免、抵、退”稅政策過程中的幾個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050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已按“免、抵、退”稅辦法計算出口退稅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操作,對將“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抵頂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按規定計算并作為企業應繳稅金進行處理,不得掛帳結轉,更不得按零計算。
1997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退稅處理與本款規定不一致的,應照章補稅。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超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1997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一律不得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免稅,應按《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免、抵、退”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生產銷售國際中標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9號)第一條關于進料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的規定,僅適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加工或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貨物,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和《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19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