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聚碳酸酯膠粒等產品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1]98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近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支持聚碳酸酯膠粒等14種產品出口退稅的函》稱,經該部和科技部組織專家評定,兩部認定聚碳酸酯膠粒、PC/ABS混合膠粒等產品屬于高新技術產品,要求將其增列入《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并按有關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規定辦理退稅。經研究,為支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總局同意將聚碳酸酯膠粒(39074000)、PC/ABS混合膠粒(39074000)、ABS膠粒(39033000)、改性聚苯醚膠粒(39072000)、歷新LEXAN聚碳酸酯膠膜(39206100)、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膠膜(39206900)增列入《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并按其相應征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