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1]07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期,一些地區接連發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專用發票)案件,作案者均以注冊一般納稅人商貿公司(以下稱商貿企業)為掩護從事虛開專用發票活動,大肆偷騙國家稅款。為了防范此類虛開專用發票犯罪活動的發生,進一步加強商貿企業(不包括商業零售企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請辦理稅務登記須向稅務登記部門提供有關營業執照、注冊資金、銀行賬號證明、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件、資料,稅務登記部門應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對其經營場所、貨物倉庫進行實地察訪,確認無誤后,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并及時將企業的有關稅務登記資料和電子信息傳遞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部門(以下稱認定部門)。
二、認定部門必須對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所報送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法人代表、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護照原件及復印件)及經營場地(如房產證或租賃合同)等有關證件、資料與其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資料進行核驗,經核驗無誤后,應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三、認定部門應根據商貿企業上報的預計年銷售額核定其使用專用發票的數量及限額,并將有關資料和電子信息傳遞給發票發售部門。
新認定的商貿企業月專用發票發售量原則上不得超過25份,且首次只能領購限額萬元版的專用發票。
四、如申請認定的商貿企業規模確實較大,專用發票用量較多,應報地市級稅務機關,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及有關信息傳遞到區縣級稅務機關的認定部門。專用發票數量及限額調整后,由認定部門將有關資料和電子信息傳遞給發票發售部門。
對已認定的商貿企業如所核定的專用發票數量及限額不能滿足需要,企業可向發票發售部門提出申請,發票發售部門將申請傳遞給認定部門;由認定部門通知管理部門對企業已領購的專用發票的使用情況及經營情況(主要指有無真實的貨物交易)進行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及時反饋認定部門。認定部門根據反饋結果調整企業專用發票的使用數量和限額。專用發票數量及限額調整后,認定部門亦應及時將有關資料和電子信息傳遞給發票發售部門。
五、管理部門必須根據《增值稅日常稽查管理辦法》對商貿企業按月進行增值稅的納稅評估,對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商貿企業要重點進行審核評估,凡納稅申報情況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須立即移送稽查部門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通知發票發售部門,暫停向其發售專用發票,并收繳其尚未使用的專用發票,待檢查結束后,視其情況再進行專用發票的發售。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組織稅務人員認真學習本《通知》的內容,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切實將《通知》的要求落實到位。同時,應廣泛利用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并將《通知》張貼于辦稅服務廳內,使納稅人知曉加強管理的規定,以取得他們的支持與配合。
七、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的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