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承包企業虧損彌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20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內資企業均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依法征收所得稅。對原實行各種承包辦法的企業發生虧損的彌補問題,現明確如下:原承包企業凡從1994年1月1日起改為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虧損,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應稅所得彌補;按照承包條例的規定,應用企業自有資金解決。這些企業在1994年改征企業所得稅后新發生的虧損,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關于彌補虧損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