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4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提高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工作效率,縮短發票比對周期,加強稅收征管,現將修訂后的《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08號)同時廢止。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將征收機關采集發票存根聯、抵扣聯,區縣級稅務機關采集失控發票、納稅人檔案變動情況數據時限提前到11日;地市級稅務機關數據處理時限提前到13日;省級稅務機關數據處理時限提前到14日;國家稅務總局數據處理時限提前到16日。
二、取消區縣級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抵扣聯數據的采集和上傳過程,改為地市級稅務機關直接從防偽稅控系統服務器將數據提入本地稽核數據庫。
三、地市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數據清分完成后立即上傳異地發票等數據,然后再對本地發票數據進行比對。
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做好新規程的轉發、宣傳、培訓工作,確保數據采集質量,減少操作失誤。
附件:1.名詞解釋(略)
2.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表證單書(略)
3.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比對三級(地市、省、總局)工作圖(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