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油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07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國稅發[2009]45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我省鹽城聯孚石化有限公司生產的溶劑油、液蠟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4]12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對非標油品界定的問題
根據《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8]192號,以下簡稱注釋)的有關規定,消費稅方面適用的有關汽油、柴油的質量標準是:汽油的質量標準為辛烷值不小于66,柴油的質量標準為傾點-50號至30號。凡是達不到以上質量標準的均為非標油品。對于非標油品是否征稅要結合其他因素來確定。
二、關于對聯孚石化公司產品是否征稅的問題
(一)根據注釋中“以汽油組分為主,辛烷值大于50,經調合可以用作汽油發動機燃料的非標油品,也屬于汽油征收范圍”的規定,聯孚石化公司生產的200#、190?!叭軇┯汀彪m未列入兩大集團生產和供應計劃,但是其辛烷值分別為42、33,均小于50,因此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
(二)根據注釋中“以柴油組分為主、經調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發動機的非標油品,也屬于柴油的征收范圍”的規定,聯孚石化公司生產的“液蠟油”是以柴油組分為主,經調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發動機燃料,雖然其傾點達不到柴油的質量標準-50號至30號,但是也屬于柴油的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