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商業銀行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22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現對城市商業銀行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費用扣除問題。城市商業銀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一律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列支項目、標準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稅收法規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有關部門和企業的費用考核指標,不能作為稅收扣除標準和計算征稅的依據。
二、關于固定資產購建問題。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固定資產凈值與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權益(扣除未分配利潤)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紤]到歷史與現狀,個別城市商業銀行因情況特殊超過了規定的比例,應報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凡未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的,對超過規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舊,一律要進行納稅調整,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三、關于應收應付利息處理問題。由于今年存貸利率進行了調整,城市商業銀行對未到期跨年度的貸款在逐筆計算應收利息時,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規定的利率執行。同時,對已形成呆滯、呆賬貸款應收未收掛賬利息要及時進行處理,凡符合壞賬條件的,要按規定及時進行核銷。應付利息的提取可按各檔次存款執行利率加權數(平均利率)計算,有條件的城市商業銀行也可逐筆計算。對提取的應付利息不足支付到期存款實付利息的差額部分,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四、關于安全防范費扣除問題。城市商業銀行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購置的安全保衛器械、安裝營業網點的防護門窗及柜臺欄桿、消防專用設備、保安人員工資以及經批準的其他防范費用,在計算當期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直接扣除,個別項目費用過大,可以在二年內分期扣除。
城市商業銀行購置的監控設備,應單獨計算其價值,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不得列為安全防范費直接在稅前扣除。
五、關于獎金扣除問題。符合下列規定的城市商業銀行,可以按規定據實扣除獎金。(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一)必須是經濟效益好、不良貸款比例低、抗風險能力強的城市商業銀行。虧損城市商業銀行,不得在稅前據實列支獎金。
(二)必須以納稅人為單位計算稅前據實列支的獎金。以支行為納稅人的,各支行之間不得相互調濟獎金。
(三)城市商業銀行稅前據實列支的獎金最高不得超過稅前利潤(不含此項支出)的8%,其中,不超過5%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的城市商業銀行如因情況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自1999年度起,各城市商業銀行不再執行工效掛鉤辦法,一律實行計稅工資辦法。計稅工資標準按現行稅收規定執行。上述獎金不計入計稅工資總額。
六、關于國庫券收入處理問題。城市商業銀行直接向國家(一級市場)認購的國庫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抵補以前年度虧損有結余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城市商業銀行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庫券所取得的收益,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城市商業銀行因辦理國庫券業務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因辦理此項業務而發生的支出,可在稅前扣除,包括:宣傳、會議、獎勵、人員培訓費等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