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的通知
國稅函[2007]44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部分地區反映,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所涉及的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不夠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所涉及的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發改環資[2004]7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